在一般情况下,当涉及到在上海市发生的
挪用资金罪事例时,通常由事件中的委托人自行承担聘请律师的费用。
然而,我要指出这其中也存在某些特例情况,例如双方在签署的相关合约中已经预先商定了由
败诉方承担该项费用,又或者是在特定法律条款的约束下,对方会被要求承担这部分费用。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在刑辩领域,当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于经济上的困难等原因无法自行委托
辩护人时,他们以及其
近亲人均可向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相应的请求。
在经过严格审查确认符合
法律援助的条件之后,法律援助机构将会指派专门的律师为他们进行辩护服务,在此种情况下则不需要
当事人支付任何
律师费。
综合而言,通常都是由聘请律师的一方承担费用,除非在合同中另有专门约定或者在法律条文中有明文规定的情形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