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独的口头陈述通常并不足以直接确立某人的
罪名。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
刑事法律程序中,我们坚持秉持以
证据为重的理念,而非盲目听从单方面的否认或指控。
对开设赌场罪行的评估必须依照整个事例中的各类证据进行全面分析与权衡。
仅仅依靠口头供述,倘若缺乏其它证据进行相互印证,便无法确定被指控者是否有罪及应接受何种惩罚。
倘若证词能与其他实
物证据、书面记录、见证者
证言、音像资料等多种形式的证据构成严密、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
犯罪嫌疑人确曾实施过开设赌场的
违法行为,那么便可据此判定其有罪。
然而,若证词存在矛盾、模糊不清或乃通过非法途径获取而来的情况,那么其证据效力将可能引起强烈质疑。
总而言之,在实际审理过程中,对于开设赌场罪行的定性和
量刑,均需充分考虑到各类证据,以确保事例事实清晰明确,证据真实可靠且充足无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