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涉及犯
刑事罪行的个案,辩护律师与被告人之间的会面时间通常会因如下情况而有所区别:按照一般的情况来看,当被告人面临侦查机构首次进行的问询或者受到
侦查机关实施的强制性措施时,辩护律师便有权凭借其持有之三种证件(即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开具的证明以及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前往相关看守所与
当事人见面。
然而,若是涉及到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恐怖活动等特定类型的
犯罪事例,辩护律师在侦查过程中与
羁押中的被告人间接交流时,必须得到侦查机关的许可才能够实现。
此外,倘若事例已经进入
审查起诉阶段或是审判环节,只要辩护律师提供了相应的随附文件,同样具备会面被告人的资格。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全国各地的看守所在实际操作流程方面可能存在细微的差别,但总体而言,上述规定仍然具有普遍适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