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诽谤罪属于可由受害者自行提
起诉讼的事例类型,然而,若该
犯罪行为严重影响到社会
公共秩序及国家整体利益,则不在此限。
公安机关在决定是否对诽谤罪进行
立案侦查时,通常需要满足以下几个必要条件:首先,
行为人实施了
捏造事实并将其广泛传播的行为。
此处所说的“捏造”意为毫无根据地编造
虚假信息,“散布”则是指通过各种渠道将这些虚假信息传递给他人知晓。
其次,诽谤的内容必须是针对具体的个人或团体,而非泛泛而谈的人群。
再次,
犯罪情节必须达到严重程度。
例如,同一条
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的次数超过五千次,或者被转发的次数超过五百次;导致
受害人或其
近亲遭受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在过去两年内曾经因为诽谤行为受到过
行政处罚,之后再次实施诽谤行为等等。
最后,有确凿的
证据证明该行为已经对社会公共秩序以及国家整体利益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