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安侦查环节中,律师如需面见
犯罪嫌疑人,需要严格遵循特定的程序进行操作。
首先,作为被聘请的律师,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律师执业证书以及所属律所开具的证明文件,并附有委托协议或由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公函,然后向负责侦查职能的执法部门提交见面申请。
侦查机关必须在收到请求后的四十八个小时内统筹调度安排此项会见事宜。
值得注意的是,会面期间,律师不可以递送任何
违禁物品,也不能诱导、
教唆犯罪嫌疑人提供
虚假证言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然而,尽管侦查机关会对整个会谈进程进行严密监控,但是律师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交谈内容仍须依法予以严格保密。
特别提示,针对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罪行、恐怖活动
犯罪等特殊事例,辩护律师在
侦查阶段去探望已被拘捕的犯罪嫌疑人,还需要得到侦查机关的正式批准方可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