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共同生活关系在大多数情况下并不需要经过公证。
因为基于共同生活事实的关系本身不是被法律所严格保护的婚姻性质。
然而一旦涉及到共同生活期间的
财产分配及未成年子女的
抚养等事宜时,双方经过深入商讨后可就相关事项达成一致见解,并形成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在这种情况下,如经双方协商妥善处理,通常无须再进行公证手续,彼此签署的这份协议只要未背离现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可视为具备法律约束力。
但是如果双方对于这份协议的
法律效力持有不同看法,或者希望追求更高的公信力以及使得日后的履行更为有保障的话,也可以考虑将其提交给公证机构进行公证。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公证并非法定的必经程序,而是应当根据
当事人的实际需求与具体情况来做出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