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检察机关核准
逮捕之后,公安机关进行的侦查拘禁期通常情况下不可超出两个月的期限。
然而,若在这期间内,案情过于紧迫复杂,或至最后期限仍无法完成调查工作,则可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延长一个月的期限。
对于那些地处偏远且交通极为不便的重大复杂事例、大型
犯罪团伙事例、
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事例以及
犯罪涉及范围广泛、取证难度极大的重大复杂事例,如果在上述期限内仍然无法完成侦查工作,那么经过省级、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将期限再次延长两个月。
而对于那些
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十年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的事例,如果按照上述规定延长了期限,但仍然无法完成侦查工作,那么省级、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有权批准或者决定再次延长两个月的期限。
总而言之,具体的结案时间需要依据事例的复杂程度及侦查进度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