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检察院批准逮捕后,被
羁押者的侦查时间通常应当不超出两个自然月。
对于情节繁琐且期限即将到期而无法顺利结束的事例,可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由其批准延长一个月的期限。
然而,若遇有以下四种情况,可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决定,延长至两个月的时间:(1)地处偏远且交通极其不便的地区所发生的重大复杂事例;(2)涉及重大
犯罪团伙的事例;(3)
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事例;以及(4)
犯罪行为涉及范围广泛且取证非常困难的重大复杂事例。
如果
犯罪嫌疑人可能需要面临最高达十年的
有期徒刑处罚,按照上述规定延长了所有的期限但是仍然没有办法侦查完毕的,还可以通过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由其批准或决定再次延长两个月的
侦查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