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关于
合伙企业之
债务的内部责任承担方式有着明文规定。
首先,合伙企业所负债务应优先以其自有财产进行清偿。
然而,若合伙企业的自有财产不足以完全偿还债务,则各
合伙人需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
在内部责任分配方面,依据
合伙协议中所约定的债务分担比例进行承担;倘若合伙协议并无相关约定或者约定模糊不清,则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协商确定;如经协商仍未能达成共识,则依照实际缴纳
出资的比例进行分担;若无法确定具体的
出资比例,则由全体合伙人平均分摊。
但是,如果某位合伙人所承担的债务超出了他本应承担的份额,那么他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进行追偿。
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尽管合伙人对外需
承担连带责任,但他们在内部却可以根据约定或法定比例来分担责任。
这种制度设计既能有效保护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能够平衡各合伙人之间的
权利和义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