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传送在案件
诉讼程序中占据着无可替代的位置。
若被告对此置之不理,拒绝签收
传票,法庭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将采取公告传送的方式。
公告传送是遵循法律规定而实施的一种传送方式,主要是针对受送达者下落不明或采用其他常规途径均无法成功传送的特殊情况,通过公开公告的方式向所涉对象传达相关审判文件。
公告发布期满之日,即被视为已经成功进行了文件传送。
这项规定意味着即便被告实际并没有亲自领取传票,在法律层面上来讲已经实现了传递,因此有关的
司法程序将会继续进行下去。
倘若您作为涉案一方,拒绝签收传票并且公告传送生效之后仍未出庭应诉答辩,那么法庭有可能在此情况下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这无疑将对您产生不利影响。
因此,我们强烈建议您以积极的态度去应对
诉讼,为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行有效的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