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离婚之后若有一方未能如期缴纳
抚养费用,并不能自动构成拒绝该方行使
探视权的正当理由。
探视权乃是基于亲情纽带及亲子身份关系所衍生出的强制性权利。
至于支付抚养费用,则由未实际
抚养孩子的一方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
倘若有一方未能按时支付抚养费用,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可通过法律途径,寻求司法救济,以追索对方应尽之支付义务。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可借此为由剥夺另一方的探视权,因为探视权的初衷在于保护未成年子女以及未实际抚养孩子的一方的合法权益,旨在促进他们的心理、生理健康发展。
当然,如探视行为本身会对孩子的身心健康构成负面影响,那么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有权请求法院暂停对方的探视行为。
综述而言,二者无法互相抵消或者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