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环境侵权责任系列案中,我们通常会遵循
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依照现行的法律
法规,被
侵权方必须提供充分的
证据来证明损害事实确实发生以及污染者所排放的污染物或次生污染物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着必然的联系。
然而,相较之下,污染者却需要承担起证明其行为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免责或减轻责任的条件,并且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并无因果关系的沉重负担。
这就意味着,绝大多数情况下,污染者需要积极地自证其污染行为与其带来的损害没有任何实质性的关联,否则将有可能陷入承担严重法律后果的困境。
总而言之,这样的举证责任分配 旨是为了确保那些在环境侵权责任事件中相对处于劣势地位的被侵权者得到应有的保护,从而实现环境侵权责任领域内的公正与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