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山东地区,若在涉及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子中,涉案人员既是业务员又是投资者,那么在
量刑方面将会综合考虑各种相关因素。
首要原则便是评估他们在
违法活动中所发挥的作用的影响力,这其中包括其是否积极地参与到这项行动中来,以及其所招揽的客户数目以及相应的金额等等。
假使该业务员在整个
犯罪过程中起到的仅仅是次要或者说是协助作用,那么他们有较大的可能性会被视为
共犯,并依照法律规定应减轻其
刑罚或许赦免。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他们个人的投资行为并不直接影响对他们作为业务员参与
犯罪行为的定性,然而在量刑阶段,这将有可能成为一个酌情从宽的考虑因素。
最后的裁决则基于具体的
犯罪事实、情节以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等多重因素进行全面的判断和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