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
传票未能直接送达到
当事人手中的情况,法院通常会经过慎重考虑后采用多种
类别的送达方法实施传送动作。
首先,会尝试进行直接送达,如若失败,则可能会采用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以及转交送达等多样化的方式。
倘若以上这些方式都难以正常执行,法院亦可依法采取公告送达这一程序。
所谓公告送达,即是在受送达人不知去向或无法以其它途径达成送达目的的情况下,通过在法院的公告板、受送达人
家属所在地设置告示牌公示,或者在报纸、互联网等大众媒体发布公告,经过法律规定的时限后便视作送达完毕。
公告送达的时效一般为六十日。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为了保障
诉讼程序的顺利运转,当事人务必积极协助并向法院提供详尽的被告的联系方式及送达地址等相关信息,这样有助于增大送达的成功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