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种情境之下,法院将会采用拘束送达的特定方式。尽管被诉方并未予以签署确认,却并不妨碍
传票所具有的实质性的送达效力。法院将有权利邀请基层组织或其所在单位的代表出席现场,详细阐述相关情况,于送达回执之上标记出拒绝接受的具体原因以及日期,要求送达人员、见证者亲身署名或盖公章后,将
诉讼相关文件留置于被送达对象的住所处;抑或是以摄影、录像等现代科技手段记录传送过程,被视作为实际完成的送达行为。这也就表示,被诉方仍然需要依照传票所约定的时间及相关规定踊跃参与诉讼活动,否则可能面临因缺席审判而带来的深远影响。一言蔽之,即使未签署确认,也无法有效阻挠
诉讼流程的顺利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