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环境污染侵权的免责理由,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首先,是
不可抗力事件。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如果
环境污染所导致的损害乃是由于
行为人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后未能及时采取适当措施以规避或是减轻损害结果的话,那么其便无法获得免责。其次,便是
受害人蓄意为之,换言之,即受害人通过自己的行为主动促成了环境污染损害后果的产生。再者,就是第三方的过失责任。然而在这种情况下,污染肇事者在对受害者进行
赔偿之后,有权向第三方寻求相应的追索责任。除此之外,只有当完全由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导致的环境污染损害问题,并且在过后及时采取了适当的预防措施之后,仍无法避免损害后果的出现时,才能被视为具备免责条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对于免责理由的认定通常需要严格遵循
证据支撑与法律程序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