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对于其
管辖的
刑事案件,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进行不同方式的处理,其中包含了法定不
起诉、
酌定不起诉以及存疑不起诉三种类型。法定不起诉是指,当
犯罪嫌疑人所涉及的
犯罪事实并不存在,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中所列举的任何一种情形出现时,检察机关都应该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而酌定不起诉则是指,当
犯罪行为的情节较为轻微,且依据
刑法的相关规定,无需对犯罪嫌疑人处以
刑罚或可予以免除刑罚时,检察机关也有权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至于存疑不起诉,这是针对那些经过两次
补充侦查之后,检察机关依然认为
证据不足,无法满足
起诉条件的案件,此时检察机关也必须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在做出不起诉决定之前,检察机关通常会对案件的所有材料进行详细的审查,同时还需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必要的讯问,并且听取
被害人和辩护律师的意见。一旦决定作出,检察机关就应制作相应的
不起诉决定书,并公开宣告和送达给各方
当事人。若被不起诉人当时正处于
羁押状态,那么检察机关应立即将其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