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其实际操作,在涉及环境
侵权纠纷处理的案件中,我们往往采取
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
换言之,在最普遍的情况下,污染的责任方往往需要承担起证明其行动与其造成的损害结果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以及证明其所采取的行动并未违反任何法律
法规,从而导致无法承担或减轻相应责任的举证责任。
此种制度安排,是为了在较为公平的基础上实现
诉讼双方能力的平衡,因为在大多数情况下,污染者相较于受害者而言,往往具备更为优越的条件和能力来收集和掌握相关的
证据。
此外,这种制度设计还有助于保障环境受害者的合理权益,推动环保事业的发展,实现可持续性的社会进步。
然而,尽管如此,受害者仍然需要为自己所受到的损害提供初步的证据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