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的情形之下,关于
合伙企业的
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是否有权设立分支机构,这主要取决于该公司的组织章程或者是
合伙人之间签署的相关协议的具体条款。
假如这些文件并未对这种行为做出明确的禁止性规定,那么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设立分支机构并不必然被视为
违法行为。
然而,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在他们设立分支机构的过程中,必须确保自己不会滥用在原有的合伙企业中所担任的职务之便,从而为新设的分支机构谋求不当的利益,进而损害到原有合伙企业的合法权益。
倘若这些文件已经明确地禁止了此类行为,那么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再行设立分支机构就有可能
触犯法律法规,此时他们将不得不承担起相应的
违约责任。
除此之外,我们还需要考虑到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所设立的分支机构与其原有的合伙企业之间是否存在着竞争关系等诸多因素。
总而言之,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我们需要结合多个层面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