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主要指的是由
国家公务人员利用自己职务上所处的有利地位,采用侵占、
窃取、
欺诈或是其他不合法的手段去
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这一
犯罪行为的涵盖范围相当广泛,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利用自身所拥有的对公共财物进行管理、控制或经手的权力以及这种便利条件来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其次,接受了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委托,负责管理、运营国有财产的相关人员,如果他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侵占、窃取、欺诈或是其他不合法的手段去非法占有国有财物,也会被视为贪污罪。
贪污的对象通常都是公共财物,其中包括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以及专门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等等。
在对贪污罪进行认定的过程中,需要全面地考虑到主体的身份、行为的手段、财物的性质等多个方面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