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来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在事故发生后的第十天开始着手进行现场勘查并在这之后的十日内出具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而对于涉及到
交通肇事逃逸的案件,待查明
逃逸车辆及驾驶人员
身份信息后的十天之内也应出具相应的认定结果。
若需要对相关
物证或鉴定结论进一步检验鉴定的话,则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所确定的日期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当然,如果存在特殊情况且经过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准,认定文书出具的延期申请是被允许的,但是,最长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十天。
然而,具体的期限还需依据事故的复杂性、
证据收集状况以及其他诸多因素一同作出全面而准确的判断与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