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关于
聚众赌博活动中的“聚众”行为的判断上,我们必须深入考虑多个方面。
首先,我们需要关注的是参与人数的问题,这一点常常以组织三名以上的人员进行赌博的标准来衡量。
其次,我们还应着重考察组织者在整个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他们是否积极地召集、策划以及安排赌博活动,并在其中起到了主导性的作用。
第三个重要的因素则是赌博场所和时间的特殊性,也就是说,赌博活动是否具有相对固定或者专门的场所,并且持续了一定的时间。
除此之外,如果参与者并非全部出于自愿,而是受到组织者的引诱、劝说而参与到赌博活动中,那么同样可以被视为聚众行为。
然而,对于那些临时聚集、偶然发生的小型赌博活动,一般情况下并不将其判定为聚众赌博。
但是,在实际的判断过程中,我们需要结合案件的各个方面因素,如赌博的形式、赌资的规模、社会的影响等等,进行全面的分析与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