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污染环境类犯罪案件的
立案标准,主要涵盖了如下几个关键要素:
首先,存在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在三吨以上的违法行为;
其次,违规排放、倾倒、处置含有铅、汞、镉、铬、砷、铊、锑等毒性元素的污染物,其浓度超出国家或地方所设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三倍以上;再者,采用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隐蔽手段,逃避环保部门的监管,排放、倾倒、处置具有放射性或含有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
最后,在过去的两年时间里,由于违反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已经因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而受到过两次以上的
行政处罚,但仍然继续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具体的立案标准可能会根据不同地区以及案件的特殊情况而有所调整,同时也会充分考虑到污染行为的性质、后果以及对环境造成的损害程度等多重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