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刑事法律
法规框架下,被告人在
报案或
立案前实施的退赃行为如果符合特定条件,将不应统计为
犯罪数额。
此类情况大致如下:
首先,被告人必须在内心深感忏悔,积极自觉地进行退赃,并且所犯之错没有造成重大危害性。
其次,如果被告人是在警方尚未掌握确凿
证据揭露其
犯罪行为之前主动进行退赃,无任何外部压力驱使,那么该行为同样可以避免纳入犯罪数额范畴。
最后,倘若退赃行为迅速果断,使得
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失得以彻底补偿,且并未对社会正常运行秩序及公众权益带来明显不利影响,亦可视为满足以上条件之列。
然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对于每个具体案件而言,究竟应否将立案前的退赃行为排除在犯罪数额之外,需全面权衡案件的各个方面因素,最终由司法机构依据法律规定以及实际情况作出判断与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