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在司法实务中,倘若被告方未签署或接收
传唤通知,法院通常会采用其它方式予以传达。
例如,留置送达,即将
传票交付于被告方居住地点,同时邀请相关基层自治组织或者雇佣单位代表在场,详细解释其中原因,在提交给被告方的送达回执上记录拒收事宜及相应日期,并由
递交人员、现场
见证人员共同在之上签署姓名或加盖公章以示确认。
此外,公告送达亦有可能被采纳,即通过在法院公告栏、被告方原始居住地张贴公告,或者在各类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平台发布公告,公告发布满一定时间后便可视为已完成送达程序。
然而,公告送达通常仅作为在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实现时的最后手段。
总的来说,被告方未能签署或接收传票,一般情况下并不妨碍案件的正常审理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