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已执行
逮捕手续并处于审判阶段的被告人,通常
羁押期不得超出两个月。
然而,若案件情况较为复杂且在期限内无法完成审理,可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延长一个月的时间。
但如遇以下特殊情况,即使
期限届满也无法完成侦查工作,则需经过省级、自治区或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决定,方可延长至四个月:
1. 地处偏远且交通极为不便的地区所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2. 涉及重大
犯罪团伙的案件;
3.
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
犯罪行为广泛且取证过程面临诸多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另外,若被告人被判可能判处十年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按照上述规定延长
羁押期限以后仍未能完成侦查工作,经省级、自治区或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方可再次延长羁押期限两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