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
行政处罚之前进行告知性笔录的过程中,若满足特定的条件,是完全可行并且合法的,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和解。
执行行政处罚的真正意义体现在通过纠正在先的
违法行为,保护广大公众的权益以及维护社会
公共秩序的稳定。
如果作为处理对象的当事方能够积极主动地采取相应措施来消除或者尽可能减少违法行为对社会所产生的不良影响,同时得到相关政府部门的正式批准与认可,那么就有可能实现某种形式上的和解。
然而,这并不代表所有的行政处罚都可以随意地进行和解。
行政管理机构会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整改过程中的实际表现等多重因素进行全面深入的考量。
举例来说,对于那些性质较为轻微、首次犯错的违法行为,而且
当事人能够迅速改正错误,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的情况,行政管理机构也许会在法定的裁决自由度之内适当地减轻或者免除
处罚。
但是,对于那些严重的违法行为,特别是涉及到
公共安全或者重大社会利益的问题,和解的可能性往往非常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