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该问题上,我们需细致地考察所涉贵重物品之特性以及相关事件的具体状况。
若有
合伙人在未经合伙人共同协商决定的前提下,私自取走属于合伙组织在内的关键性资产或者贵重物品,那么这种行为很可能被视为
违法行为。
从
民法的角度来看,此举无疑侵犯了其他合伙人对财产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违背了
合伙协议中的相关规定,因此其他合伙人有权要求该合伙人归还所取财物并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
然而,从
刑法的角度来看,倘若所取之物价值较高,并且存在
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情形,那么就有可能涉及到
盗窃犯罪或
职务侵占犯罪的指控。
然而,如果该合伙人仅取走了属于自身所有的物品,或者根据合伙协议他有权进行处理的物品,那么这样的行为并不构成
违法。
请您进一步阐述详情,例如所取之物的实际价值、其财产属性、以及各合伙人间是否存在相关协议条款等等,以便于我能够提供更为精准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