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贪污罪的裁定标准,并不仅仅基于涉案人员实际上是否取得财物为判断依据。
根据
刑法对贪污罪的规定,该罪构成要素包含以下四个方面:
滥用职权造成
公共财产损失、私自占有、
盗窃、诈骗以及其他不正当方式获取公帑资产。
尽管涉案人员并未真正得到财物,但是只要他们存在蓄意侵占公共财产的意图,积极实施
非法占有之行为,比如已经就非法占有达成共识、制定出相关的财务计划等等,都有可能被判定为贪污罪的未遂形态。
此外,在涉及多人参与的贪污案件中,即使某个人并未直接接触到金钱,但若他在整个贪污活动中扮演着策划、组织、教唆等关键角色,那么他同样需要承担贪污罪的法律责任。
总而言之,对于贪污罪的裁定,需要全面考虑各种主观和客观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