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民间借贷
法律关系的争议过程中,
律师费的支付责任分配一般所遵循的规范如下:倘若
债权人和
债务人之间在对
借款合同或其他相关协议中的特定条款进行了明确细化和勾选,予以阐述由引发
违约责任的那一方来分担或偿付实现债权所需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服务费等,那么就应当依据
当事人之间的这一具体约定内容加以履行。
若双方当事人并未对此问题作出特别的约定安排,那么从通用的角度来看,律师服务费理应由聘请律师的一方负责承担到位。
然而,在少数特定情况下,例如,当债权人为证实其主张追
讨债权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而必须发生的费用时,根据法院对于案件具体事实的审查与判断,也有可能会酌情决定由
债务责任人负担部分或全部的律师服务费用。
总而言之,债务方是否需要支付律师服务费,关键取决于债权人和债务人间是否存在有关于此问题的约定安排;倘若二者并未订立相应的协议条款,那么律师服务费往往就直接由聘请律师的一方自行承担;但是,在特殊状况下,法院亦有可能基于案件实际情况作出判决,让债务方分担甚至全额负担原本应由债权方承担的律师服务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