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恶意转让股份以规避承担股东义务之情事不涉及以下各类情况:即为常规的商业性交易且
股权移转之价格合理并受到公允评价,且受让之人具备合法的受让资格与能力;同时,
股权转让行为需遵循法定的决策程序及审批流程,且在转让前后均未对公司及其余股东的权益产生实质性的损害。
另外,若股权转让系因公司发展策略调整所致,或者说在所有股东都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力并达成一致意见之后实施,那么此种情况亦不能被视为恶意转让。
在判定某项股权转让是否构成恶意转让之时,应当全面综合地考虑到其背后的动机、方法、价格设定以及对公司及其余股东利益可能带来的后果等诸多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