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
法规,当控告人对于公安机关作出的
不予立案决定持有异议时,可以在接收到公安机关发出的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七个自然日内,向上诉决定的公安机关提交复议申请。
对此,公安机关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之后的七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将书面决定传达给控告人。
值得一提的是,若控告人仍然对复议结果表示不满,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七日后,向上一级公安机关
递交复核申请书;同样的,在上一级公安机关接到复核申请后的七日之内也会作出相应的决策。
当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了原不予立案决定时,下级公安机关必须无条件地遵照执行。
总而言之,关于不
立案复议的期限设定,具有明确而严谨的时间规定,旨在确保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