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的修订与更新,原本包含在其中的“
偷税漏税罪”已然被“
逃税罪”所替代。
具体来看,逃税罪的入罪门槛设定为:纳税人通过
欺诈、隐匿等手段进行
虚假的纳税申报或故意不进行纳税申报,从而逃避缴纳应纳税款,且该行为涉及的金额达到一定程度并占据了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
关于“
数额较大”的具体标准,通常情况下为人民币五万元及以上。
然而,若纳税人在过去五年之内曾因为逃避缴纳税款而受到过
刑事制裁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以上的
行政处罚,那么无论其
逃税额的大小如何,都将被视为
犯罪行为。
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当逃税案件经过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之后,纳税人能够及时地补缴应纳税款,缴纳相应的
滞纳金,同时已经接受了行政处罚的,则不会再追究其
刑事责任;但是,对于那些在过去五年之内曾因为逃避缴纳税款而受到过刑事制裁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纳税人来说,这一规定并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