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撤销后再次提出
申诉,其合法有效性是存在的,不过仍须符合特定的前提条件。
通常来说,原告主动撤回或按照
撤诉程序处理的
离婚案件,如若无任何新的事件或正当的理由,那么在六个月之内再度提出申诉将面临法庭不予批准的情况。
然而,一旦出现了新的情况与适当的理由,例如被告存在极其恶劣的过错行为、婚姻关系急速走向破裂等等,此时再行提出申诉则是法律所许可的。
当再次发起申诉时,必须筹备好
起诉书、相应的证明资料等关键文件,并向具有受理该案的法定权限的法院予以
递交。
法院将会根据双方向其提交的各类
证据以及相关的法律条文规定,对相关案件展开深入地审查与裁决。
因此,我们强烈建议您在决定是否要再次提出申诉之前,务必全面评估双方的实际状况及证据的充足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