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我国法律
法规之规定,对于持有抵触情绪不肯接收
仲裁文件的各方,为了确保
仲裁程序得以顺利展开,仲裁机构通常会采用多种渠道及方式予以送达,以确保相关文件能够送至各方手中。
其中较为通行的做法即是留置送达,即由负责送达的人员将有关材料保留在被送达人的居所或办公地点,并可以通过拍照、录像等影像记录手段,完整再现整个送达过程。
当然,在某些情形下也可以考虑公证送达或者公告送达等其他途径。
若是选择采用留置送达方式,视同已经实际送达,具备相应的法律效应。
至于公告送达的情况,一旦经过一定的期限,亦可视作已达到送达目的。
然而无论是何种形式的送达方法成功实施,只要经过有效的手续和流程并最终交付到了各相关方,仲裁程序即可继续有序地推进下去,不会因某一方的拒绝接受而被迫暂停。
当仲裁裁决正式宣告签发之后,即使先前部分方曾表达过拒收文书的意愿,该裁决书同样具有严格的法律约束力,不得轻易忽视其权威性及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