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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迟开庭的正当理由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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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10-03
合理地推迟开庭审理的情况通常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当事人由于种种正当理由而无法出席法庭审理,例如突然患病、遭受了不可抗力事件等等。
其次,要求必须亲自出庭参与审理的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相关人员如若具备同样的正当理由也可以不出庭,例如因为交通受阻导致无法按照预定时间到达法庭。
此外,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临时提出回避申请也是一种常见的延期开庭的理由。
再者,如果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提供证言,调取新的证据材料,进行重新鉴定、勘验工作,或者需要进一步补充调查以获取更多信息,这些都可能成为需要延期开庭的原因。
最后,还有其他一些应当予以延期的情况,例如审判人员由于特殊原因无法按时参加庭审等。
然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提出延期开庭申请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之内完成,并且还需要经过法院的全面审核批准后才能生效。
否则,如果无正当理由未能准时出席庭审,那么很可能面临撤回起诉或者被法院做出缺席裁判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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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延期之合法缘由主要包括:诉讼参与各方因实际情况无法按期到达法庭;需另行通知新证人出席庭审,收集新的证据材料,进行重新鉴定、勘验工作,或需进一步补充调查研究;以及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如期举行庭审等。例如,若某一方诉讼参与者突发疾病以致无法出席庭审,且该病症已得到相关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文档为证,那么此种情形便可视为合理的延期开庭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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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申请时效可以因正当事由而延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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