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关于
帮信罪的司法解释中明确指出,该
罪名并非仅依据参与发送推广的次数作为唯一判定标准。
实际上,凡是具备以下情节之一者,应视为犯有帮信罪:
首先,在明知其将被用于
犯罪的前提下,仍为之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服务器托管服务、网络存储服务以及通讯传输服务等各种技术支持;
其次,为了帮助他人进行
犯罪行为,通过各类网络服务提供诸如广告推广和支付结算等方面的帮助。
且这些行为若达到
情节严重的地步,便会构成帮信罪。
至于何为“情节严重”,则需要参照诸多因素进
行权衡考量,如支付结算的总金额、
违法所得数额、接受帮助的人数以及由此产生的
经济损失等。
例如,为三个及以上对象提供上述帮助的情形;支付结算总金额超过二十万元人民币的情况;违法所得数额达一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状况等等。
然而,在具体的案件审理过程中,还需结合实际情况,全面评估
行为人的主观认知程度、行为方式、可能带来的危害结果等多重因素,从而做出准确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