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探讨公款送礼是否构成
贪污罪这一主题时,必须充分考虑到各种复杂因素,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贪污罪的定义是指
国家公职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条件,采用侵吞、
盗窃、欺骗或其他不法手段无偿地占有
公共财产的行为。
其次,如果公款送礼的目的是为了个人利益而非集体利益,并且这种行为非法地转移了公款的所有权,或者私下对公款进行处理,从而导致公有资产受损的话,那么就有可能被视为贪污罪。
然而,当这个送礼是出于公共机构正常运作和业务需求,并按照合理的决策程序执行,同时也没有造成公有财产
非法占有,通常情况下不应当被认定为贪污罪。
最后,要确定是否构成贪污罪,还需要考虑到
行为人的主观动机以及公款的最终流向和是否经过了合法的审批程序等等关键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