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则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
批捕的常见情形:
首先,
犯罪事实尚不明朗、
证据仍显缺乏充足性。
这表明目前掌握的证据还无法彻底证实
犯罪嫌疑人确实实施了诈骗
犯罪活动。
其次,
犯罪情节相对于其他而言显著轻微些、实际造成的危害相对有限,无法以此作为
诉讼依据视为
犯罪行为被认可。
例如,
诈骗金额相对于规定的标准非常低微,并未达到诈骗罪的
立案门槛。
再者,犯罪行为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
追诉时效期限的。
同时,如果
犯罪分子经过特赦令得以免除了应受之
刑罚的,也会出现不予批捕的情况。
此外,如果是依照
刑法应由
当事人提起自诉的案件,但没有得到受害方或者
自诉人撤诉的请求,也将不会进行
逮捕。
另外,犯罪嫌疑人可能构成预备犯、中止犯、
未遂犯、
从犯等多项
罪名,但是犯罪情节相对较轻,有可能判处
徒刑以下的刑罚,并且没有存在社会安全隐患风险的,也可能成为不予批捕的原因。
最后,若犯罪嫌疑人是聋哑人士或者盲人,以及犯罪情节较轻,且在社会上没有存在安全隐患风险的;或者犯罪嫌疑人只有
未成年人身份,并且犯下的罪行较轻,同时具备有效
监护条件或者能够得到社会帮助教育措施的,没有存在社会安全隐患风险的,同样也可以考虑不予批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