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因犯
贪污罪而获判较轻
刑罚的被告来说,他们是否具备
减刑申请资格,需要根据多个歧义性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首先,减刑必须满足法律规定的特定条件,例如在服刑过程中严格遵循监狱规章制度、积极参与教育改造,并表现出的确切悔过之意或是立下了
立功之劳等等。
其次,若原审阶判决存在明显失误,经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过后,应以新的判决为准执行。
然而,若原审阶判决本身并无过错,只不过是惩戒力度相对较低罢了。
那么,在服刑期内能否获得减刑,则主要看被告自我改造的实际表现如何。
因此,关于贪污罪相关
判刑人员是否有资格获得减刑,不能仅仅依据原审阶惩罚的轻重程度来决定,而是更应该考虑到其服刑期间的具体状况以及是否符合法定的减刑申请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