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裁判判决
失职罪,指的是在
执行判决、裁定的环节内,司法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必要的
诉讼保全措施,或未能全面履行相关法定职责,进而导致
当事人甚至其他人员的权益受到极其严重的损害。
这个罪行的主体通常为
国家公职人员,属于特定身份者,即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中具体负责执行判决、裁定的专业人士。
从客观方面来看,这种行为主要表现在执行过程中的严重不负责任,使得当事人及他人权益遭受到重大损失。
“重大损失”通常涵盖了
财产损失以及
人身伤害等诸多严重后果。
在确定该
罪名是否成立时,必须严格区分罪与非罪之间的界限。
若司法工作人员只是因为普通的工作疏忽而没有造成重大损失,那么就不能被判定为此罪。
然而,一旦被判定为构成此罪,将面临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的
处罚;若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则将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严厉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