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领域内的实际运作过程中,倘若受送达者欠缺接受
传票的意愿且始终未予接受,法院通常会采取多元化的送达方式来加以应对。
首先,法官或其他相关工作人员有可能会选择使用留置送达这一手段,即将传票放置于受送达者的居所处,同时利用摄影、摄像等技术手段对整个送达过程进行详细记录。
若留置送达未能成功实现,法院还可以考虑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即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者原居住地张贴公告,或者在各类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平台上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历经六十个自然日,便可视为已完成送达。
然而,无论最终选用何种送达方式,均不会对案件的正常审理及判决结果产生任何实质性的影响。
因此,您无需对此感到过度忧虑,只需确保法院严格遵循法定程序进行送达工作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