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传票提交给被告人时,如被告对该送达予以拒绝,法庭常会采取其他适宜的送达方式进行处理。
例如,留置送达便是一种常见手段,它要求选择相关的基层组织或相关单位的代表莅临现场,具体说明相关情况,并在送达回证中清晰记录拒收的原因以及具体日期,由送达人员、
见证人员共同签名或盖章,以确保
诉讼法律文件能够稳妥地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内。
此外,公告送达也是一种可行的方法,即通过在法院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或者在报纸、互联网等各类媒体上发布公告,在经过法定的期限后,便可视为已经完成了送达程序。
然而,公告送达仅适用于在其他所有送达方式均无法实现的特殊情况下使用。
总而言之,被告人对传票的拒收并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