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有关
子女抚养费问题提
起诉讼的案件应当由被告的住所地的人
民法院进行
管辖,如若被告的住所地和他/她的
经常居住地并非同一地点的话,那么这起案件就应当交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来审理。
关于被告的住所地,我们需要明确指出的是,它是指该公民户籍登记所在的地区。
而对于经常居住地,该概念则是指在起诉之日前已经有一年以上时间内,公民离开其住所地且在此期间持续居住于某一地区,但是诸如患者住院治疗等情况并不包含在内。
另外,若有特别情形出现,例如被告去向不明或宣告失踪等,此时便应当由原告的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来行使
管辖权;同样,如果原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话,就应当交由原告常驻地的人民法院来负责审理此案。
总的来说,要决定哪一个法院具备管辖权,必须考虑到具体的情况以及
当事人的权益,这样才能确保相关的
诉讼请求能获得有效、公正的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