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
民事诉讼费用的承担问题时,我们通常遵循如下基本原则:
首先,一般来说应由
败诉的一方承担相关
诉讼费用,但如果
胜诉方愿意自担相应责任的话则例外。
其次,对于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情形,人
民法院会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决定
当事人各自应当分摊的诉讼费用金额及其比例。
再次,针对共同
诉讼中的败诉方,人民法院将根据他们与诉讼标的之间的利益关系,依法裁定是否由各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当经由调解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时,诉讼费用的承担方式将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若无法协商或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由人民法院依法做出决定。
此外,
撤诉案件的受理费将由原告承担,并且按照减半收费的标准执行;而对于
驳回起诉的案件,其受理费则由提
起诉讼的当事方承担。
总结而言,民事诉讼费用承担的方式并不是固定的,它受到案件具体情况以及法律
法规的严格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