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专利侵权纷争领域,
举证责任倒置的相关情况主要包罗以下几种状况:
首先是关乎新产品制造手法的
发明专利之争。
假设涉案的
专利属于创新型的产品制造手法的发明专利,那么便需要由那些试图制造相同产品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通过提供
证据来证明他们所采用的产品制造手法与该专利方法并不相同。
其次是涉及方法专利的
侵权纠纷。
在此类
纠纷中,被指控
侵权的一方必须要证明其实际运用的方法与专利方法存在显著区别。
这种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其初衷在于平衡各方
当事人在
搜集证据过程中所面临的能力差异,从而确保
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专利侵权案件均适用于举证责任倒置这一规则,通常情况下,普通的专利侵权案件仍然遵循着“谁主张,
谁举证”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