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记录在特定情况下是可以作为法庭认可的
证据使用的。
根据证据的“三性”(即,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原则来进行评价,由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提供的微信记录,如果能够确认其真实性并与待决案件存在紧密联系,那么它便具备了成为证据的资格。
例如,这些记录能够明确地证实聊天双方的
身份信息,并且内容完整无任何篡改痕迹。
然而,我们必须认识到,仅凭单一的微信记录可能无法产生足够的证明力度,往往还需要借助其他相关证据来互相佐证达成事实认定的效果。
在司法实践领域内,法院会依据双方微信记录的形成过程、保存方式及其内容的完整性等多重因素进
行权衡,以得出对其证明力的判断。
总言之,虽然微信记录具备被作为证据使用的潜在可能性,但是要使其真正发挥出实质性的证明价值,则必须满足各项法律规定以及证据规则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