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相关条款的明确规定,关于动物行为所造成的
侵权事件,其责任归属可划分为下列四种典型事例和对应的
归责原则:
1. 在一般的情况下,如果是由饲养的动物对他人造成了伤害,那么该动物的饲养者或者管理者就必须承担相应的
侵权责任,这一点适用于
无过错责任原则。
2. 如果有
证据表明,损害结果是由于被
侵权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导致的,那么动物的饲养者或者管理者可以选择不承担或者减轻他们的责任。
3. 如果动物的饲养者或者管理者违反了相关的管理规定,并且未能对动物采取足够的安全措施以防止对他人造成伤害,那么他们也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然而,如果能证明损害结果是由于被侵权人的
故意行为所引发的,那么动物的饲养者或者管理者可以适当减轻他们的责任。
4. 对于那些被法律明令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如果它们对他人造成了伤害,那么动物的饲养者或者管理者必须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而且在此类案件中,并没有法定的免责或者减责理由,同样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