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与渎职罪是否应进行
数罪并罚的问题在实践中无法给出千篇一律的答案。
贪污罪源自于
国家公务人员运用职责所赋予的权力,通过侵吞、
盗窃、
欺诈或使用其他不正当手段,非法占据
公共财产的现象。
而渎职罪则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
滥用职权、疏忽职守或有徇私舞弊之行为,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及人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害的情形。
若某人的行为同时触犯了贪污罪和渎职罪,并且这两种
犯罪行为之间并不存在牵连或吸收的关联性,那么通常情况下应该对其进行数罪并罚。
然而,若存在牵连或吸收的关联性,则可能会被视为重罪进行
处罚。
对于具体的判断,需要综合考虑
犯罪的事实、情节以及手段等多个方面的因素。
最后,是否进行数罪并罚,必须由司法机构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和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明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