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共同
贪污罪实施过程中所涉及的
从犯,
刑法规定须根据其罪行轻重等方面进行比较参照,从而作出从轻判处、
减轻处罚或宣告免于
刑事追究的裁定。
在此
违法活动中,从犯所发挥的角色具有辅助性或次要性特征。
在
量刑阶段,法院会全面考量其在整个
犯罪行为中的地位与作用、涉案程度、财产侵吞数额、退赔状况以及悔罪态度等多重元素。
倘若该从犯系在威胁压迫之下被动卷入相关
犯罪行动中的,那么应对其实施犯罪行为的情节予以酌情减轻处罚或宣告免于刑事追究。
除此之外,若能证明从犯曾有过
自首情节或者具有
立功表现,同样会在量刑过程中得到适当考虑。
譬如说,若涉案罪犯主动归案并交代罪行且犯罪行为相对轻微,
司法机关可依法给予免于刑事追究的判罚决定;若具备
重大立功表现者,则应该在法律允许范围内适度减轻处罚或免于刑事追究。
总而言之,在对待共同贪污罪案件中所涉及的从犯问题上,我们遵循着严格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以确保判罚结果的公正合理。